21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2006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区都要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银行代收制的要求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缴分离。
江西省财政厅通过“阳光通道”,把省直单位门面租金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国有资产的征缴方面,规范收入的使用,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省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同时,我省将规范单位账户管理,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银行代收制的要求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缴分离。省直单位不能就此设立过渡户,已经设立的要按规定取消。在征管方面,实行分类催缴和编制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日报的方式,每天跟踪监督单位收入解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