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的农田水利建设长效机制,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一事一议”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补助。日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正式下发了2006年省级小农水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一、安排原则
1、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资金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体现资金使用效益。
2、对地方财政自愿安排资金或受益农户“一事一议”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省级小农水资金按照“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给予补助扶持。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工程、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包括自流灌区、扬水灌区和井灌区等)、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涝设施(包括自排、电排和为排涝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治理)、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坝。农村雨水集蓄工程纳入省级小农水工程申报范围,省级将根据项目情况择优进行重点支持。
4、各县(市、区)按照2005年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在规划内选择项目上报。申报补助资金规模不超过60万元,单项工程投资规模不得少于10万元。为了体现集中,便于考核,申报项目数在3-5个。
二、支持条件
1、按照省委赣发[2005]年1号文件要求,2005年安排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少于100万的县(市、区)。
2、与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结合的项目优先。
3、对已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并由协会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申请省级小农水资金补助的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章程健全,组织落实。
4、2005年项目复验合格,群众“一事一议”自愿投资投劳热情较高,效益明显,建后管理好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三、补助方式
为调动各地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各地进行补助,即:省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筹资情况,按照上述项目安排原则,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编制填写《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于7月底之前联合上报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
对涉及农民投工投劳的项目,必须经过村民大会“一事一议”,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表决同意后方可上报。新办项目不能形成新的农村债务。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的材料必须随同《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上报。
2、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完善,经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之前联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3、省水利厅、财政厅对上报项目的《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审核,于8月31日之前联合批复,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在上报的项目计划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金额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0%的项目,不予立项。
4、省财政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原则上在11月底以前完工。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省按控制数拨付补助资金,县可跨年度拨款。
五、监督管理
1、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2、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补助资金、地方自筹资金、农民投工投劳、完工时间等在项目所涉及的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和责任人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项目内容、实施计划(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质量五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责任人,有条件的要实行项目监理或委派村民代表对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各地要抓好项目资金的落实,确保工程全面完工发挥最大效益。
4、项目完成后,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每个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并报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设区市水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核查,核查面不少于40%,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5、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小农水工程后续维护管理方式。要明确管理主体,采取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资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6、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省级小农水资金使用、地方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复验,复验采取抽查方式,抽查面不低于20%,并组织考核评比。考核评比情况及复验结果将作为省安排该设区市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复验不合格的县,二年内不安排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