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等公用经费保障困难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普查和重点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于2006年6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意见》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及主要措施,要求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从2006年开始实行,力争在两年内达到,两年达到确有困难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意见》还对建立保障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法院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是切实改善基层法院检察院执法条件的具体举措,对确保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