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开始,江西返乡农民工日渐增多。为让他们尽快就业创业,江西省日前制定了《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对返乡农民工务工、创业、务农,出台了包括税收、信贷、服务等方面的13条优惠政策,让返乡农民工迎来就业创业暖春。
2亿资金免费培训返乡农民工。从今年开始连续三年由省财政安排2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是培训招用的返乡农民工。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参照再就业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将提供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
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给予信贷支持。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可获小额贷款担保机构5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岗位吸纳其他返乡农民工等事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给予50%的利息补贴。
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纳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按期交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对从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返乡农民工新创办小型企业部分税费减免。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所得额,实行即报即批。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可比照执行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砍掉百余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面落实我省取消125项行政收费政策的基础上,暂缓一年缴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再延期一年。清理规范好15项涉农收费,切实降低返乡农民工创业成本。
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为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中介机构收费,两年内按以下标准收取:凡是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低限减半收取,银行部门收取的抵押物贷款评估费也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其他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最低价收取。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工业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接续解返乡农民工后顾之忧。对已在外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由我省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返乡后在我省工业园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可与在我省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业。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并重点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创办茶场及在省级茶叶市场开设江西绿茶销售门面的提供良种、茶机、租赁费补贴。建立土地流转奖励机制,鼓励有资金、有技术的返乡农民工参与土地、水面流转,发展规模种养殖,龙头企业与返乡农民工创办的种养殖基地对接,在项目安排时优先立项。
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型经营主体。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等规模型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资金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合作社开展设施建设、技术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