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我省继续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其中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时间由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调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时间仍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执行。凡在政策实施时间内购买汽车或摩托的农民群众均可享受补贴。
据了解,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不同于汽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购买汽车最高补贴5000元,购买摩托车最高补贴650元。在政策实施时间内,农民有购车意向,可先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然后持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换购轻型载货汽车的,还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申报、领取补贴。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购买人在申报时需提供其惠农“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将在15个工作日内到帐。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将不予支付补贴资金,且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时应当场说明原因: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新购买的汽车摩托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补贴数量的;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