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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8700万元保障国有农林场困难职工生活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出台了《2010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其中规定,2010年省财政增加安排资金,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按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65元的水平,采取“补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据介绍,农、林、水系统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处于整个社保大系统的“边缘”。2007年我省出台国有农林场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当年省财政安排4200万元专款支持政策实施,采取财政“补差”的形式,按退休职工月均生活费不低于260元/月的水平,对低于260元/月的,由财政补贴提高到260元/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省及时完善政策,不断提高生活费财政补差标准。2008年,增加安排2500万元,总量达到6700万元,将生活费财政补差标准提高到320元/月。2009年,增加安排900万元,总量达到7600万元,将生活费财政补差标准提高到340元/月。2010年,再次提高,达到365元/月,让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据悉,今年将安排8700万元实施该项政策。
    记者在采访还了解到,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退休职工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领取养老保险金与领取的月正常生活费低于365元的退休职工,均可享受生活补助。对2009年11月底以前退休的,以2009年12月份单位负担实际发放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对2009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以退休第1个月领取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对单位集中在年度某几个月份发放生活费的,按当年实际发放正常生活费总数除以12个月计算月生活费。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和规范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检查、监督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挤占挪用和用生活补助资金抵顶本应由单位负担的退休生活费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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