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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2018〕)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 〔2018〕)10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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