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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四步走”规范村(社区)干部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稳定基层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村(社区)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妥善解决村(社区)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该市为1000余名在职村(社区)干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400余万元。
  一是规范参保对象。只有在村(社区)“两委”干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经乡镇(街道)党委任命的村(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经乡镇(街道)批准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才能享受市、乡镇(街道)两级社保补贴。村(社区)自聘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是规范参保办法。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自2017年1月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村(社区)干部,继续按原办法参保缴费;男至年满60周岁、女至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可由其本人自愿补缴2017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本人承担,不得由乡镇或村承担。从2018年开始,村(社区)干部不能再往前补缴。
  三是规范补贴标准。全市纳入参保范围的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乡镇(街道)、个人三方按3:3:4比例承担。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即为参保社保补贴,参保社保补贴比例全部统一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第一档标准计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四是规范补贴时间。参保补贴时间从2017年1月起实行。凡今后新进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干部,自乡镇(街道)党委下文任职之月起享受参保社保补贴。离开村(社区)干部岗位的,自离开村(社区)干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社保参保补贴,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村(社区)干部,不再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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