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三举措巧解政府采购事前监督难题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年来,宜春市财政局与时俱进,积极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补齐政府采购事前监督短板。
一是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牢牢把握预算管理这个源头,要求市直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数额标准及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纳入部门支出预算的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部门采购的随意性。
二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规范性文件《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动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编制、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的选择等权限归位采购人。
三是继续简化办事程序。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依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子系统运行的要求,除协议采购项目以外,不再下达《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均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选择。 (张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