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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配置标准。制定业务用车配置标准,在科学界定业务用车范围的基础上,制定部门和单位业务用车的标准和编制。制定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参考目前各部门的平均占有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对一些特殊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配置标准的修订。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抓紧修订有关标准。
二、完善审核机制。研究完善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审核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对财政部内部审核流程作适当调整。同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工作的协调配合。各单位在编报资产配置预算时,财务部门要充分征求资产部门的意见,资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工作沟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实行动态监管。开发建设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监管。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标准版本,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的统一规范和通畅传输。在“金财工程”统一框架下,实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其他系统的有机衔接,并保障资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
四、加强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严格管理。对行政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先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先上路,后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国库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单位上缴收入和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管理办法。
五、做好资产配置。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范围上,主要抓好重点资产和大项资产的配置,如房、地、车和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的配置。对一般性的资产,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算限额内自行掌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财务检查等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配备购置。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需要,需追加预算并临时购置资产的,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对各部门未申报购置预算的资产,不得安排经费。对违反上述规定购置资产的,在审计和财务检查中作为重要问题查处;对有关单位超标、超编配置资产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罗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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