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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做好财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南昌市财政局严把“四关”,牢守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防线。
一是严把信息关,确保“不漏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全局科级干部、在职涉密等人员和在职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员)作为登记备案对象,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号、工作部门及职务等重要信息,全部进行登记备案。每年根据人员信息变动对备案人员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和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截至目前,全局共108名在职干部已在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二是严把核查关,确保“不私藏”。自2014年以来,市财政局对备案人员的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三种证件进行集中清理和统一保管。2020年8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核查反馈信息表》对全局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应交尽交、一个不少”的原则,对备案人员持有证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过摸底核查,全局未发现违规办理、违规持有、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是严把审批关,确保“不违纪”。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事一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和审批流程,对出国(境)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和规范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行为。严禁以休假申请代替因私出国(境)审批,对理由不充分、手续不齐全以及不适合出国(境)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是严把制度关,确保“不脱节”。先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实现财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出国(境)证件实行按需领用、按时收缴制度,建立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督促备案人员回国上班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对备案人员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要求本人及时到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申请注销。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登记备案手续1个月内,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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