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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期抚州市陆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的通知》,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由现行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工程类限额标准维持60万元不变。同时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规范高效明确了采购流程,进一步规范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强化了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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