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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近日,赣州市财政局联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共同印发了《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根据《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同级财政,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协商确定的结果分别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办法》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以及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所需的必要费用等。


《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权利人职责,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构建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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