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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增强财政资源的统筹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着重围绕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是明晰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明确部门(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保障范围,更加注重专项资金凝成拳头发力,体现重点助推全市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是规范专项资金的“进入退出”。明确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由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行。并明确实施年限,做到专项资金结合发展重点方向“能上能下”,更大发挥财政资金效能。
三是突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唯一性”。原则上一个市级专项资金应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专项资金如何管理并发挥最大效能,均应在管理办法中应予明确。
四是突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精确性”。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并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
五是明确专项资金拨付途径的“规范性”。专项资金应当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杜绝部门二次分配资金的行为。
六是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用专门的篇幅对资金使用的绩效、公开透明、监管与追责等进行了规定,做到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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