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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围绕“放管服”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全面规范采购行为,不断优化采购程序,持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一是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度预算时,要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列出年度采购预算,预算经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预算经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批复至各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预算还未批准的采购项目,可按“二上”预算组织实施。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金额。
二是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指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互通)发布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之外发布采购信息的,必须保持信息内容一致。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未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抓好政府采购权益保障。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0日内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或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提出验收后7日内,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以及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支付金额,不得无故延期支付。
四是放宽投标活动程序。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电子化,免费为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线上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在线签订采购合同,线上申请融资贷款。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性,并结合供应商信用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如确需收取的,采取支票、汇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同时降低收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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