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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以调解促和谐积极打造“抚务周到”营商环境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抚州市财政局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注重加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形成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的诉源治理机制,尽最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调解结案。

建立调解机制,推广柔性管理服务。认真吸收总结近年日常调解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据,围绕打造“抚务周到——我们在行动”营商环境品牌,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尝试,在掌握成熟做法、完善优化提升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经验,大力推行“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处理并行”的投诉处理机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实施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通过解释、建议、劝导等方式,促成当事各方平等自愿公平协商,支持达成和解。半年来,全市财政部门受理的12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有4起实现成功调解,占比1/3。

明确调解范围,维护当事人平等地位。加强案例解剖分析,找到投诉共性问题,明确“受理即研判”的工作方法,第一时间识别调解可能性,寻找可以调解的投诉事项,判断其是否归于投诉人理解偏差等可速调的情形。在“好商则商、能调则调”的同时,突出依法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进行调解,对恶意投诉者建立负面“黑名单”。支持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按照调解程序依规操作。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法合规处理。

规范工作流程,从严把握调解裁量权。树牢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优原则,对受理纠纷的调解处理,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吸收调解人员的范围条件、调解的方式、程序、证明标准、时效、终止情形等各方面全过程规范。全市各地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选优配强调解力量,鼓励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必要专业意见。在调解工作中,财政部门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做到查明事实是原则,依法调解是基础,合规、审慎、中立行使裁量权,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影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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