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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资金+政策”为乡镇发展聚力赋能量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安远县坚持让利乡镇原则,在强化资金保障的同时,通过税收返还、项目用地、非税让利等政策,为乡镇发展聚力赋能。

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年初预算按每镇180万元,每乡150万元标准安排乡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另给乡(镇)每个行政村6万元,每撤并1个村加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级公用经费,保障乡村两级正常运转。

二、加大税收返还比例。加大税收返还力度,对乡镇种植烟叶上缴的税收按80%比例返还乡镇;对乡镇单独引进新落户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起,五年内企业上缴生产经营税收实得部分在抵扣企业纳税奖励之后的剩余部分按40%比例奖励给乡(镇),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坚持非税让利乡镇。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必须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乡(镇)建设中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政策规定外,全部返还乡(镇);乡(镇)收取的违法用地、违反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处罚款全额返还乡镇;各乡(镇)须按相关规定收取卫生费,且收取费用全额返还乡(镇),用于日常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县直部门单位执法权赋权给乡(镇)后形成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全额返还乡(镇)。

四、明确土地政策支持。坚持土地要素、计划指标随项目走,切实保障乡(镇)建设用地需求,将上级配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示范乡(镇)倾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乡(镇)历史遗留的原所站、学校等国有土地及周边区域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利用。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之外的圩镇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土地征收、报批、开发整理等成本费用及银行利息后,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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