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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于7月15日前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6月份发放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未纳入低保、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扎实落实就业成本扣减政策,扣减额度按照务工地同期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计算。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低于6个月的渐退期。
取消急难型救助户籍地限制 提高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
《通知》提出,取消急难型救助户籍地限制,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阶段救助”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明确, 7月15日前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6月份发放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
同时,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符合条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确定的保障对象、补贴标准,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今年以来,省财政统筹89.9亿元补助各地用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各地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将按照30%的比例进行补助,近期将下达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补助资金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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