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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制定印发《江西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范围、清理措施及规模控制要求,进一步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别是,为严控一般性支出,该《办法》提出,对省级零基预算单位当年预算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收回省财政,部门财政拨款实现“零结转”。
从严控制结转事项。将零基预算理念拓宽至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支出类型明确结转规则和清理收回范围。确需结转的,按规定编入下年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原核定用途继续使用,执行中不受理结转资金预算调剂事项。对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结转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对省级零基预算单位当年预算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收回省财政。
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对追加当年支出预算和办理预算调剂事项,原则上于当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严控存量资金规模,对年末省级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其当年部门决算支出比重超过省直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在正常清理收回存量资金的基础上,再按10%比例扣减结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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