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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江西沁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2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财购罚决〔2026〕20号)。本机关已按你公司登记地址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通过现有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鉴于此,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财购罚决〔2026〕20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16.71万元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5835.5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叁拾伍元伍角)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凭缴款码:36000026000029461400缴纳罚款15835.5元,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寄送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江西省财政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逾期未领取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决定书》已依法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联系电话:0791-87287799、0791-87287894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1日
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江西沁云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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