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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直相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赣发〔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西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赣发〔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改变而改变。

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其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四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管理收藏单位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执行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报告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登录和清查、核算、保管保护与利用、信息化、资产报告等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登记录入和清查

第九条 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谁承担管理收藏职责,由谁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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