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用款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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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库[2005]7号省直各试点部门: 2005年省级部门预算已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简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的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41号)规定,现就2005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 1、工资支出用款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属于省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文字[2000]153号)规定财政直接支付的统发工资,预算单位应将4至12月份工资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4月份;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非统发人员工资,由预算单位实行总额控制,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一次性通过网络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一次性向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报送用款计划。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范围的,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属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编制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属于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编制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中。 三、调整预算支出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减)的调整预算,预算单位根据资金性质(工资支出、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按照上述原则编制调整计划。 四、预算单位按以上要求用基本支出编制的工资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应于2005年3月25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各业务处受理用款计划后,应于八小时内审核处理完毕,对确认无误的用款计划,通过网络提交国库处的同时,并电话通知国库处经办岗位。国库处及时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会同国库支付中心在八小时内将用款计划分月更新、下达预算单位,并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 预算单位编制报送的项目支出和调整预算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赣财库[2004]41号文件规定限时办理。 六、预算单位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涉及预算指标方面的情况咨询省财政厅预算处,联系人:钟志文,联系电话:7287578;用款计划编制方面的情况咨询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具体支付及清算额度方面的情况咨询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国库处联系人:邱彤彤,联系电话:7287624,支付中心联系人:熊萌,联系电话:7287660;网络运行方面的情况咨询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人:曾利平,联系电话:7287510。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