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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库【2005】25号
各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近期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银行)在代理财政业务过程中出现了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推迟收入确认等违规行为,给财政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此,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规范省财政专户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省财政专户银行应认真履行银行代收制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高度重视财政专户代理业务,本着高效、安全、准确的原则及时办理省级财政专户的结算业务,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运行。
二、提高收入收纳效率。省财政专户银行要进一步提高专户资金的收纳效率,对专户资金收入及时入账,并按执收单位,分收费项目准确记账;对收入事项难以明确的,要及时查问,保证收入准确确认,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应联次的缴款凭证回单。
三、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省财政专户银行在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省财政厅提交的缴款书或拨款凭证,应在当日办理支付结算;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应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点前办理支付结算,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缴款书或拨款凭证回单。
四、加强收支信息管理。省财政专户银行对专户每日发生的收、支业务数据信息应及时核算,确认无误后于次日将电子及纸质的日报表和原始凭单传递到省财政厅。日报表的数据信息应与银行系统数据信息一致。各专户银行要加强对专户收支信息的核算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凭证,并负有保密责任。
五、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省财政专户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专户结算业务,并分设经办岗与审核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违反代理协议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六、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省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强对专户银行财政代理业务的检查审计,各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监督检查部门对因压汇压票、数据信息错误、传递不及时等原因,影响单位及时用款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将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取消专户银行财政业务代理资格。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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