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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卡”资金利息收入缴交省国库和结余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赣财库【2005】43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赣财购[2005]10号文规定,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和办公用品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卡”进行刷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或转账采购。鉴于划转“政府采购卡”的资金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比照《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卡”资金利息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统一由代理银行填制“一般缴款书”于2005年12月25日前缴交省国库,缴库时在《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0109项“其他利息收入”科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的“政府采购卡”资金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仍专项用于单位的政府采购,账务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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