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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监[2005]62号《财政部关于地方开展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从2006年6月份开始,9月下旬结束。具体检查范围包括: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包括:
  1、多次受到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
  2、当地社会反映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3、内部质量控制不严的会计师事务所;
  4、对分所管理不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5、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
  7、业务规模明显超出专业胜任能力、急剧膨胀的会计师事务所;
  8、管理层内部关系不协调、执业质量下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组织对省内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名单附后),并延伸检查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所2006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并适当检查以前年度的执业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规定,必要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首先了解事务所内部控制、客户分布、业务报告出具等情况,重点抽查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在重点抽查和综合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延伸检查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先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检查中要综合考虑和恰当认定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三)此次检查,积极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检查中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支付“回扣”、“分成”等不正当手段违规承揽业务的行为,如发现线索应查深查透,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检查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所的违规问题,省财政厅依法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处罚,分所移送事务所所在地财政厅或上报财政部处理处罚。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违规问题,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的财政厅处理处罚。
  (四)省财政厅对延伸检查的企业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省财政厅将对与企业串通舞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审计完全走过场、不执行基本审计程序的事务所,依法予以严惩;对整体执业质量尚可但存在个别问题的事务所,一般按照“重师轻所”的原则依法做出处理;对违规情节不够行政处罚标准的,采取责令整改、下达关注函等非行政处罚手段,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行业惩戒,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时,应获取与违规问题相关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明确指出事务所未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和未获取的具体审计证据,以及违反有关执业准则的具体条款,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必须认真研究并就是否采纳其意见逐一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纳入检查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切实履行省财政厅八项服务承诺,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2006年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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