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省高速公路交警执法行为,实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省财政厅委托中行江西省分行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收入采用GPRS-POS机进行代收代缴。为了适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收入采用GPRS-POS机收款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现金专用收据》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日起,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收入将启用新版套印有“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现金专用收据》票据。
二、《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没现金专用收据》领用实行验旧换新审核。领用专用票据时,必须将前次领用的票据存根连同银行对帐单交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进行资金对帐审核后,再到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办理核销领用手续。
三、高速公路交警执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罚没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赣财预[2001]52号),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罚没专用票据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