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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于2006年1月?2007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第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与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和全省各设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采用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后上报。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用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卡。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 年9 月-2007年元月) 在财政部确定资产清查报表、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等工作的基础上,对省直部门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招标,确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实施阶段(2007 年1 月-6 月) 省直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 年5 月10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设区市于2007 年5 月30 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三)总结阶段(2007 年7 月) 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将成立“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班子,落实到责任人,分级负责。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 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上一篇:关于举办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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