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
2006年,我厅相继出台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按照上述资产处置办法,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都需报省财政厅审批。考虑到由于实行省以下垂管的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量大、业务量多且分散,容易造成审批时间长,以致错过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为此,我们特将实行省以下垂管的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作如下调整: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车辆的处置由各设区市局审批,报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