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联合起草了《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拟报送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2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拟在近期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矿山企业意见。听证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时间:2008年6月12日上午8:30
听证会地点:南昌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听证内容:《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其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发表意见。
申请听证会须知:1、申请人:省内矿山企业;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注:写明矿山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3、申请地点:南昌市丁公路30号省国土资源厅法规监察处;4、申请时限:2008年5月13日?5月22日。
欢迎省内矿山企业踊跃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将根据申请情况,按照申请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从中指定听证会代表,并届时送达听证材料,通知参加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