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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赣州信中浩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你所报来关于赣州中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立资产评估业务,设立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中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立资产评估业务,设立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并将赣州中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变更到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同意李国江、伍澄生、邱平为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四、同意李国江为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五、李国江(36000066)、伍澄生(36000072)、张小林(36070007)、曾清龙(36060020)、杨玉林(39050005)共5人为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六、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赣州市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A栋501室。
    七、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八、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接此批复后,请赣州中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赣州信中浩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资产评估资格变更,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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