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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要闻
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财政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先后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综[2005]6号)和《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2007]4号)(可登录
www.jxf.gov.cn
“财税政策”栏目查阅),分别从2005年1月1日和2007年10月1日起,将省直行政单位和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执行情况来看,大部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损失赔偿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置换补偿性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含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出借收入、投资(合作经营)收益、承包费(管理费)收入、担保收益]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有少部分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出现少缴、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和监管,促进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吴新雄省长在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允许在执行纪律上打折扣、搞变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高度重视和加强出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工作,规范操作,依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按照规定的收缴程序将出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二、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对照《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对本单位出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2008年11月1日后不定期的对部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工作进行专项稽查,对稽查中发现存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问题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请各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并布置和督促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请各部门将转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一份。
咨询电话:7287677 联系人:柳毅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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