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财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将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委托地方财政部门监管的请示》(于财字[2008]7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同意,决定委托你县对中央、省驻县单位防洪保安资征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内容
中央、省驻县单位2006年至2008年是否按赣府发[1995]63号和赣府厅发[2000]4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二、委托检查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于2009年4月开始,8月份结束。
三、委托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欠缴、漏欠防洪保安资金的,开具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并按有关规定将应上交省财政的20%部分及时、足额上交。
四、原则要求
(一)此次委托检查只限于中央、省驻县单位2006至2008年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开展检查,你县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检查内容。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执法程序。有关检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5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等文件。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检查情况于2009年10月前书面报省财政厅、江西专员办。
请你县按本《批复》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江西专员办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