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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批复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为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民事责任由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二、同意欧阳琪为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
    三、欧阳琪(36000286)、汪鹏(36070003)、赖华林(36030012)、应小玲(36000271)、黄鹃(36080024)、付慧勤(36030040)共6人为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办公地址在南昌市中山路470号。
    五、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六、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七、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八、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九、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
    十、请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我厅及北京市财政局。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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