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俊、徐慧芳: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姚海俊、徐慧芳为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姚海俊为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姚海俊(36000207)、徐慧芳(36000205)、王坚(36000147)、俞漫(36050021)、徐红梅(42070004)共5人为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本1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饶市信州区绿景家园1栋1单元301室。
六、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上饶市众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务所合伙协议报我厅备案,并到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