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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何春明、严军平、彭明本: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撤销新余金灿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新余金灿资产评估事务所,新设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继承原新余金灿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何春明、严军平、彭明本为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何春明为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何春明(36000148)、严军平(36000146)、彭明本(36000146)、李凌(36030036)、赖学华(36080014)、杨春红(36080033)聂晓云(36080015)、袁斯风(36030027)共8人为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办公地址在新余市?上路460号。
    六、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撤销新余金灿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新余金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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