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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010年省财政增加安排资金,将符合“补差”条件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的财政“补差”水平提高25元,使其月均生活费达到365元。即:按退休职工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65元的水平,对低于365元的,由财政“补差”,提高到365元/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依据2007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确定的人数和人均“补差”205元/月的标准,计算和安排各设区市2010年补助资金(见附件)。对在实际落实过程不足的部分,由各级自行解决。


二、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省核定的生活补助资金额度内,结合所属各县(市、区)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费实际发放水平,提出全市的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资金分配意见要尽可能符合各县(市、区)的实际需要。设区市资金分配意见请于3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分县(市、区)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到位。


三、2010年此项政策的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计算办法、资金筹措和发放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2009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督查,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要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并按照不低于365元/月的要求落实到位。对虚报、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附件.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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