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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缴土地出让收入追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和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赣财综〔2007〕19号)文件下发后,各设区市、县(市、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审计署驻武汉和长沙特派办去年在我省开展土地专项审计调查期间,专门指出了这一问题。此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要求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为落实、整改我省各地仍然存在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追缴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2009年8 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报送欠缴土地出让金有关情况的紧急通知》(赣国土资发电[2009]78号)后,各地对原报送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所反映的土地出让收入数据再次进行核实,并上报了确认后的2007年元月至2009年6月欠缴土地出让收入数据(详见附件1)。省监察厅等五部门今年又把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列入全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因此,各地必须在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对逐宗土地所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期限、方式进行清理,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整改,促使土地出让收入足额追缴到位。对确实无法追缴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其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并按照赣府厅发〔2007〕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二、取得政府支持,部门协同配合。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共同负责组织、督促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欠缴土地出让收入的追缴和相关管理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两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各项政策。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缴库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赣财综[2010]10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各地应按照赣府厅发〔2007〕20号)、赣财综〔2007〕1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9]114号)等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款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土地出让收入的追缴、加强管理等情况和附表2(含电子文档,下同)联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为便于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全省欠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整改情况,请各地在2010年4月12日前,将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和加强管理的有关情况连同附件2联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
1、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各设区市欠缴土地出让收入追缴情况表 (见附表1)
2、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各设区市土地出让收入欠缴情况表(汇总表不下发)(见附表2)
附件1与附件2合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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