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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8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切实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发展事业,为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推荐全国、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先进工作者: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20个,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2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在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中,经考察后,择优推荐2个集体和2名个人上报人社部、财政部表彰;其余经考察合格的推荐对象,在省内表彰。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团结有力,干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在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财政工作宗旨,在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财政文化、和谐机关、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在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财政工作宗旨,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振兴财政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财经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5、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设区市财政局不超过2个。
  (二)严格推荐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须经群众推荐、逐级选拔、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材料等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4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须经当地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部门签署意见,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须征求组织、审计部门的意见;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
  严肃推荐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五、推荐审核工作安排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设区市于6月30日之前,将《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附件4,一式3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3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一式3份)和评审工作报告等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产生程序、考察情况、推荐意见、公示情况等。先进事迹材料、评审工作报告及呈报审批表须提供电子版材料,可报送软盘或发邮件。邮件发至:fengwxf0923@sina.com。
  六、表彰形式及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成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可相应成立临时性工作机构。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及时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03,联系人:吴晓枫,联系电话、传真:0791-7287572。
  推荐评选全国、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附件:1、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doc  
         3、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doc  
         4、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doc
    5、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doc
    6、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doc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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