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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5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各项工作。
附件: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doc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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