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商财字[2010]498号)规定,决定对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大米、冷鲜肉、柑桔、淡水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销售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支持标准
对大米、冷鲜肉、柑桔、淡水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超过20家,且本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四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5万元;进入省外超市门店超过30家,且本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四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1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企业(合作社)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2月13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随文报送《支持农产品销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企业(合作社)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四大类农产品进入外省超市销售情况表(附件2);
4、产品进入外省超市门店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5、产品进入外省超市门店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组织申报支持农产品销售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迅速通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企业(合作社)申报,并按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邹凌云
省财政厅企业处 肖建中
电 话:0791-6263744(省商务厅)
0791-7287585(省财政厅)
附件:
赣商建字[2010]580号附件.doc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