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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捐赠票据的式样、印制和使用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我省于今年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1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和《江西省希望工程捐款专用收据》。鉴于目前我省新版捐赠票据尚未正式付印,同时为了保持与财政部文件的一致性,我省新版捐赠票据直接采用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所设定的票种票样,不再另行启用票据。
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管处联系(联系人:刘磊0791-7287677)。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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