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资金绩效不断提升。但是,仍有极个别的地方和部门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对此,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专门研究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现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参与到项目的设立、申报、审批等环节,加强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完善项目申报内容,健全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决策机制,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建设,区分轻重缓急申报、审批项目,科学、规范地管理项目。对资金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平衡,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堵塞项目申报、审批环节漏洞。
二、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专项资金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存储和拨付。实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对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要按规定提前下达给下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要尽早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精简资金拨付环节,切实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对救灾、应急等专项资金,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将资金拨付到位。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创新监督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把财政监督融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对大额专项资金要实行动态跟踪问效。完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主动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审计、监察工作,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绩效考评
对专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财政考评与部门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逐步扩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范围。要建立绩效考评奖优罚劣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省财政厅将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