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2010年6月30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直单位职工职务职称晋级后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10]63号)下发后,陆续有部分省直单位启动了职工职务职称晋级后住房补贴申报工作,但总体进展缓慢。为加快2009年以后省直单位职工职务职称晋级和单位新进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进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省委、省政府对省直单位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及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职务职称晋级和新进职工的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将住房补贴管理工作落实到职能部门、落实到人,将工作常态化。主管部门要以召开会议或转发通知的形式,动员所属单位尽快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职工2009年1月1日(含)以后职务职称晋升,以及2009年1月1日(含)后新录用的职工、调入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发放及相关政策,仍按赣办字[2008]49号、赣财综[2009]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材料的提供、上报和审批程序按赣财综[2010]63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填写电子表格(《省直单位职工职务职称晋升住房补贴审批表》与《省直单位新进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无需进住房补贴系统,原则上一个单位一年申报一次。
三、省直单位新进职工的住房补贴,在上报过程中需注明调入(录用)前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如调出单位也是在昌省直单位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还需注明原领取补贴标准和省财政厅批复的时间及文号。
四、调出、已故、退休与留职停薪的无房职工从离开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各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向财政申报住房补贴资金时,不得将已调出、已故、退休与留职停薪人员停止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预算。各单位要及时将调出、已故、退休与留职停薪的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五、抓紧做好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扫尾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个别省直单位部分职工没有申报住房补贴,为确保这项政策落实,全面完成2008年底前住房补贴的一次性发放工作,各省直单位要尽快进行二次审核、申报工作。有关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发放及相关政策,仍按赣办字[2008]49号、赣财综[2009]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底前住房补贴的一次性申报审核工作今年年底前结束。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