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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内外合作者外,我省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要求,在实际进口发生前的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文件。
  联系人:条法税政处   罗士云,电话:0791—87287603。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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