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产油大县动态奖励机制。从2011年起,为鼓励县级地方政府大力发展油料产业,对于近三年油料产量平均折油量达到400万斤(含400万斤)以上的县,可以新纳入产油大县奖励范围。对于近三年油料产量平均折油达不到400万斤的产油大县将退出产油大县奖励范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根据产油大县近三年的油料生产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一年一定。产油大县其他奖励政策仍按赣财建[2008]195号文件执行。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对分县粮油生产等基础数据动态监测制度。设区市财政局必须于每年8月10日前,通过财政内网将上年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见附件1)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报送统计年鉴相关复印件。
三、为了解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成效,请各产粮(油)大县认真总结,每年必须如实填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2),并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汇总后,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通过财政内网报送电子文档。
四、各产粮(油)大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要求,加大对本地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我省粮油安全;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附件:1、 年全省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统计表
2、 年全省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表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