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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法[2010]31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财务报告、救助基金代垫结算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2012年2月1日前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2011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力求简明扼要,包括救助基金来源构成、交强险罚没收入缴入各地救助基金专户情况,工作开展,垫付和追偿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各部门衔接,追偿和诉讼)和需要改进的建议等方面。
  2、2011年各地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报告。请按附表1填写。
  3、代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各设区市代垫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费用,请按附件2填写。未发生代垫的市、县可不填写。
  4、救助基金垫付不足的差额补助。在附表1“救助基金缺口”栏内据实填写。救助基金缺口按已垫付后的差额进行补助。已接收申请表,但仍在办理的,除因救助基金不足而未办理外,原则上不计入2011年度缺口部分。
  二、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2012年2月底前由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予以公告。
  三、上报省级救助基金的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送(请注明条法税政处收)。附表1、附表2请于2012年1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先发送,文件的电子版在省财政厅外网“最新公告”栏目下载。邮箱:jxtfsz@jxf.gov.cn;联系电话:0791-7287708,联系人:王丹妮,刘艳。
  附件1:各地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报告表
  附件2:市代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费用结算表
  附件1.2:合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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