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201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报备工作,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4号令)、《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省财政厅: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二、各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我厅将按照财政部第64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理。在报送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万文辉,联系电话87287587;邮寄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江西省财政厅企业处;邮政编码:330003。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