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级以下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