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问题,减轻患者负担,提高救治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费用结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免费救治原则 由患者在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定一家固定进行免费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并报当地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审核。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
当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还没安装到位,尚不具备实施血透救治能力时,可由县(市、区)协调办在本地范围内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
二、免费救治费用结算办法 当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本地患者血透救治需求时,可由设区市协调办在本辖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安排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其救治费用与救治定额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救治医院按赣卫医政字[2011]98号文件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患者本人不负担。
当患者确需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免费血透救治时,需报县(市、区)协调办批准,其救治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一是患者在与当地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签定即时结算(直报)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免费血透救治后,其救治费用由患者通过医保卡(农合证、医疗救助证)按原属地救治定额标准,即三级医院400元/次、二级医院360元/次、一级医院320元/次,以及每人每周2次免费血透救治的规定,进行即时结算;差额部分由患者先行垫付,然后回属地按赣卫医政字[2011]98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报销。二是患者在未与当地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签定即时结算(直报)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免费血透救治后,其救治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然后回属地按赣卫医政字[2011]98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报销。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患者提供的报销凭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报销手续。
三、免费救治资金预拨办法 各县(市、区)协调办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患者人数及其参保情况、报销额度等,按照每人每周2次免费血透救治的规定,编制本地《免费实施血透救治季度费用预拨表》(以下简称“预拨表”)。卫生、人保、民政等部门根据县(市、区)协调办提供的预拨表,按照定额标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的血透救治费用预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上季度《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患者审批表》、出院小结等材料的审核结算。
通过设区市协调办安排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设区市协调办根据患者人数及其参保情况、报销额度等,按照每人每周2次免费血透救治的规定,编制预拨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送各县(市、区)协调办,由当地卫生、人保、民政机构于15日前将费用预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上季度《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患者审批表》、出院小结等材料的审核结算。
四、结算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所规定的结算范围仅限于患者每人每周2次免费血透救治费用,2次以上血透救治费用及其它治疗费用不在此结算范围,仍按赣卫医政字[2011]9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算。
2012年4月1日后的血透救治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结算。对2012年4月1日前的血透救治费用,请各级协调办和卫生、人保、民政等部门抓紧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