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2012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赣商财字〔2012〕212号)要求,支持我省原中央苏区县级屠宰厂(场)搬迁或标准化改项目,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原中央苏区县级屠宰厂(场)对2011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以来实施了标准化改造或异地搬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一)购置或改造屠宰生产线和操作设备
(二)购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
(三)购置无害化处理设备
(四)购置污水处理设备设施
(五)建立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企业搬迁重建
二、申报条件
(一)属于省政府核定的中央苏区县,具体包括赣州市的瑞金市、寻乌县、章贡区、于都县、石城县、定南县、崇义县、大余县、龙南县、宁都县、安远县、南康市、上犹县、赣县、全南县、会昌县、信丰县、兴国县;吉安市的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抚州市的南城县、南丰县、广昌县、黎川县、资溪县、金溪县、崇仁县、宜黄县、乐安县共40个县(市、区)。
(二)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已通过审核清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符合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和《江西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取得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四)承担本地区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10000头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肉品安全。
(七)企业有养殖基地、专用配送车辆、品牌、零售网点的优先考虑。
三、申报材料
(一)《原中央苏区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企业法人手写签名的申请单位承诺函。
(三)企业依法经营,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书。
(四)本企业审核清理合格的设区市、县(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五)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改造前后屠宰企业建筑及主要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六)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或搬迁的工程合同、发票、付款凭据。
(七)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赣州市可推荐不超过(含)5家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吉安市不超过(含)3家、抚州市不超过(含)2家。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申报材料需按照目录内容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装订,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形式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将相关项目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黄军(0791-86246656)
省财政厅企业处肖建中(0791-87287585)
附件:1、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2、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3、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
4、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附件合表下载.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